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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关闭本页]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发布时间:2023-03-06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努力多创新、出精品,勇于挑大梁、当主角的青年文艺工作者。

  重点资助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号召力的青年艺术创作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思想进步、富于才华但尚在成长、发展期,给予支持有望成长为优秀人才的青年艺术创作和文艺评论工作者。

  二、资助范围

  (一)戏剧编剧、曲本作者;

  (二)音乐作曲;

  (三)舞蹈、舞剧编导;

  (四)舞台艺术表演;

  (五)美术、书法、摄影创作;

  (六)工艺美术创作;

  (七)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文艺评论。

  三、申请额度

  (一)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个人,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要求(符合其中1条即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2)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3.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青年文艺工作者应由其受聘、就读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出具推荐意见。

  (二)每个项目申报主体可申报1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项目主体,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项目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提交结项验收前,不能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3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身份证;港澳特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和中国公民身份的证明;台湾地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台湾地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与受聘艺术机构、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就读院校学生证。

  (四)项目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交获奖、参展、参演证书。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项目申报主体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七)申报戏剧编剧、曲本作者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至3部剧本、曲本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

  (八)申报音乐作曲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至3部乐谱、音频或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音乐小样及其乐谱。

  (九)申报舞蹈、舞剧编导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编导创作的作品2至3部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十)申报舞台艺术表演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2至3部视频文件,其中至少有1部为本人单独表演的、不超过15分钟的作品,以及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部分彩排视频。

  (十一)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作品的照片5至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十二)申报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文艺评论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撰写且公开发表的2至3篇评论文章和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基本思路。

  (十三)申报材料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演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5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完整作品。

  1.戏剧编剧、曲本作者项目须提交完整的戏剧剧本、曲艺曲本。

  2.音乐作曲项目须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乐谱、音频或视频。

  3.舞蹈编导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视频;舞剧编导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剧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视频。

  4.舞台艺术表演项目须提交完整的个人演出视频。

  5.美术、书法、摄影创作项目须提交完整创作作品,其中,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单件最长边不小于1.2米,应为硬质材料;书法作品单件不小于1×1.8米;篆刻作品单件不小于0.035×0.035米;摄影作品单幅不小于20寸(0.4×0.5米),应用专业级相纸打印。

  6.工艺美术创作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创作作品。

  7.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文艺评论项目须提交撰写的评论文章。

  (三)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主体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名义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展览以及出售、捐赠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标识。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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