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综艺晚会,法律问题知多少

[关闭本页] 来源:创作服务部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7-19

     为观众呈现一场高质量的综艺晚会,主办方除了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晚会的主题、内容、人员、舞美等方面外,更要处理好环环相扣、纷繁复杂的举办流程,这其中也蕴含着许多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与举办综艺晚会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晚会报批——主办方需要事先获得公安、消防以及文化部门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文,均对举办群众性活动做出了严格要求,晚会主办方不仅需要具备相应举办文艺演出资质,还要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的许可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如果人数达到千人以上,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2015年广州一公司在某高校操场举办了大型综艺晚会,但该公司既未经安全许可,也不具备举办文艺演出资质,最终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场地提供方三公司的老板均被行政拘留10日,主办方公司被罚款30万元。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如发生演员变更、演出地点更换等事项,需要举办单位重新进行报批,在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外,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二、安全保障工作——晚会主办方要合理尽到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晚会主办方要保障参加及观看晚会的人员安全,例如演出舞台搭建牢固、设置进出口道路、安排安保人员、准备急救措施等。

 

三、版权清理-晚会中表演的歌曲等作品需要主办方或演员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一台晚会通常会呈现多种形式的文艺作品,比如歌曲、舞蹈、相声小品、诗歌朗诵等,如果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尚在权利保护期内(作者为公民,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作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护期为50年),那么晚会主办方或者作品表演者需要事先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主办方和表演者就要对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既包括晚会报批单位、也包括晚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冠名单位),但是这条规定并不等于免除了表演者对演出作品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在(2021)浙04民终269号案件中,振石公司2019年举办了一场名为“乌兰巴托之夜”的综艺晚会,晚会中降央卓玛演唱了刀郎的经典歌曲《西海情歌》,但双方都未获得该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不经济和便利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可由演出组织者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该项规定并未免除表演者对其演出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侵害了案涉歌曲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提高晚会举办的工作效率,主办方和表演者内部可以事先通过合同约定由哪方负责获得作品使用授权,避免侵权情况的发生。

 

四、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下的免费表演

     所谓免费表演,是指整场晚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例如学校举办的迎新晚会、公司举办的年终晚会,既没有标价售票,也没有给演员支付报酬,更没有拉赞助贴广告、录制视频、网上传播等引流宣传的行为,那么不论是演唱歌曲还是朗诵诗歌等使用作品行为,主办方和演员都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属于免费表演的情形,使用作品时仍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如表演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能对作品进行戏谑、消遣或恶搞改编,不能对作品或权利人大肆贬低等可能会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的行为。网上曾流传某公司年会中员工合唱的一段视频,伴着《黄河大合唱》的旋律,一群人一边吼着“年终奖,年终奖,我们在嚎叫,我们在嚎叫”,一边摇头晃脑故作癫狂,时而瞪大眼时而张大嘴,时而扭动屁股时而乱舞手臂。虽然公司年会中员工合唱歌曲符合免费表演要件,但是这种恶意搞笑经典抗战歌曲的行为会导致公众对原作品和著作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会涉及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晚会主办方和表演者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五、晚会宣传海报和宣传视频相关法律注意事项

     很多晚会都会在开演前进行宣传,包括分发印有主要演员照片、姓名的宣传单,播放宣传视频等,在演出中会对演员现场表演进行网络直播或者录音录像,做成影音录制品长期保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其他人不得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时,录制者如果要对现场表演进行网络直播,或者加以录制并发行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或者将该录音、录像制成数字格式后置于网络中供公众点播、下载,必须同时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因此不论晚会是否属于营利性质,主办方在使用演员照片、姓名时,需要事先获得演员本人的授权;对现场表演进行录音录像、线上传播时,需同时取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授权,并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以上简单归纳了组织综艺晚会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其实,晚会主办方很多工作事项是以合同约定为主,主办方需要事先就晚会各流程、分工、风险进行前瞻性预测,进而在和各方合作协议中对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支付方式、税务问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最大程度降低或避免各种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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