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曲艺家协会章程
(北京曲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曲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曲艺家、曲艺工作者及相关机构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曲艺家协会和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曲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曲艺工作者和曲艺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扎采风、创作培育、评奖办节、职称评审、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曲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曲艺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曲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曲艺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曲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曲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曲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曲艺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曲艺领域领军人物、新曲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曲艺骨干和基层优秀曲艺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曲艺艺术家、杰出曲艺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曲艺创新,引导北京曲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曲艺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本会重视曲艺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曲艺教育的规范化和曲艺理论的系统化。深化曲艺学科建设,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曲艺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以及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活动赛事,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曲艺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各项活动赛事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北京曲艺活动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曲艺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曲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曲艺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曲艺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曲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曲艺工作者包括曲艺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尊重、扶持北京曲艺传统和特色,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曲艺艺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曲艺组织、曲艺团体、曲艺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北京曲艺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本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说唱艺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曲艺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本市各区级曲艺家协会为北京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在京中央曲艺团体、全市产行业曲协和从事曲艺表演、创作、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组织或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北京曲艺家协会,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曲艺工作,在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评论、教育、服务、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北京曲艺家协会入会细则》要求,本人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等行为,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曲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北京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荐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北京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曲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曲艺行业建设和曲艺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曲艺家协会简称“北京曲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QuYi Artists Association。 缩写为“BQYAA ”。北京曲艺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曲艺家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