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 国 美 术 家 协 会
体宣字【2009】53号
关于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征稿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美术家协会,总政文化部:
2009年是我国建国60周年,适逢全运会设立50周年。为展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全国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崭新风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推动和繁荣体育美术创作,促进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决定在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力量之美——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展览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办公室,负责展览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 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
(二) 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冯建中、冯 远、靳尚谊、刘大为、李 群、黄 胜
主 任:张海峰、吴长江、司安民、高玉清
副 主 任:王路生、邵世伟、左志勇、刘 健、李荣海、张旭光、陶 勤、于钦彦、杨学锋、张登文
秘 书 长:杨学锋(兼)、王 成、杜 军、孔维克
委 员:中国美协各部室主任、总政文化部艺术局负责人,各省市美协、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
展览办公室主任:刘子文、韩 墨、孙同和
二、展览时间和地点
展览时间:2009年10月12日至18日
展览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三、征稿方式
本次展览征稿采取公开征集与各省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主办单位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发布启事向全国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公开征集作品,一方面由各省(区、市)美协、体育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面向本地区、本系统美术家全面发动,按照分配名额安排重点作者创作,作品直接参加终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应成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的组织委员会和展览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作品的创作、征集、评选和推荐等各项工作,并与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展览办公室及时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本次展览的各项工作。
四、参展作品要求
(一) 凡2005年第六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以后创作的以反映群众体育活动、竞技体育比赛、体育历史文化和奥林匹克精神为题材的作品,包括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招贴画、水彩画、粉画、漆画均可选送参展。除招贴画外,借助电脑喷绘手段制作的作品均不在参展之列。
(二)作者报送作品的照片尺寸为12寸,每位作者不超过2件,背面写清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尺寸(雕塑作品须注明用材)、创作时间、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事宜。
(三)通过评委会审定的作品报送原件参加终评时,一律填写标签,应逐项填写清楚。标签请从中国美术家协会展览部(www.caazl.cn)、中国奥委会(www.olympic.cn)、山东美术家协会网站(www.sdart.org)、十一运会官方网站(www.11th-games.org.cn)下载,请作者自行打印。
1.雕塑:作品仍然通过照片进行终评,照片要求多角度,能体现作品原貌,经评选确认为入选作品,由组委会通知作者本人将雕塑原作寄往展览地;作品高、长、宽不超过1.5米,重量不超过200公斤;要求硬质材料,易碎易折损材料限用;对底座有特殊要求者请自行准备底座;高浮雕作品参展应固定于自制可拆装落地展架;全部展品自制包装箱,要求坚固,便于搬运,以螺栓连接各箱板,可二次使用,贴统一标签。
2.中国画:作品须装裱或配框;作品装裱后(含外框)尺寸不超过1.8米×1.8米;装裱在硬板上的作品,须平整、坚固并覆透明塑料膜。
3.油画:作品须有内外框;作品外框尺寸不得超1.8米×1.8米;作品固定在外框上须坚固牢靠,内外框上不得有钉子等锐物外露。
4.版画:须装框,镜面应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8米×1.8米。
5.水彩画:须装框,镜面应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5米×1.5米。
6.漆画:一般须装外框,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8米×1.8米。不装外框的作品须有专用外包装。
7.粉画:须装裱,可用玻璃做镜面,镜面上须粘贴胶带纸,并装入纸盒,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1.5米×1.5米。
8.招贴画:须装框(不得使用玻璃镜面,可选用有机玻璃和透明塑料板),装框后最大尺寸不超过1.5米×1.5米。
五、作品收件时间和地点
为减少各单位送件工作量,推荐作品采取先送作品照片经评委会审定后,再调作品原件参加终评的方式。
作品照片收件截稿时间:2009年7月25日前寄达(以邮戳为准)
作品原件收件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日
收件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山东省美协“全国体育美展办公室”
邮 编:250001
收 件 人:马述兴、尹沂明
电 话:(0531)86059037、13255693222、13616410237
E-mail:sdmsjxh@126.com
六、作品评选
(一)本次展览评选分初评和终评两次,公开征集作品经初评后参加终评,推荐作品经评委会审定后直接参加终评,共评出参展作品300——350件。
(二)由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聘请全国著名美术家及相关人士组成评委会。
(三)本次展览评选出优秀作品40件,每件酬金4000元(税前)。
展览组委会将根据各省区市推荐作品的数量和评选结果,评出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奖金各20000元。
(四)凡涉嫌抄袭、模仿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与组委会无关。
(五)本次展览评委会评委的作品不参加评选和评奖,可自选一件作为特邀作品参加展览。
七、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一)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及其展览办公室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送展作品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确保作品的安全。对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作品损毁,组委会不承担责任。
(二)凡送展作品作者,可自愿投保。投保作品须确定保险价,并由作者支付作品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按作品保险价的千分之五计算。作者在送交作品的同时将保险费交至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办公室,由展览办公室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作品集及宣传的权利。主办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有优先收藏作品的权利,作品收藏费由收藏者支付,收藏费的数额由收藏者与作者协商确定。收藏作品的所有权归收藏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四)国际奥委会如需收藏作品,组委会和作者均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作品凡被国际奥委会选中收藏的,所有权属于国际奥委会,著作权属于作者。
(五)所有入选、优秀作品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与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入选、优秀作品证书,优秀作品颁发酬金。所有参展作者将获赠《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展览作品集》一本。
(六)本次展览地入选作品可作为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条件之一。
(七)展览结束后,美展办公室负责在一个月内将展品退回各单位。
(八)凡送作品参加本次展览的作者,须视为认同并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未尽事项由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授权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今后,有关体育美展的事宜将以第七届中国体育美术展览组委会或者组委会展览办公室的名义通知到各有关单位,主办单位不再盖章行文。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美术家协会
二○○九年五月六日
北京地区收件日期及地点:
1.作品照片收件截稿日期为2009年7月20日前送达。
2.收件地点: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 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
北京市朝阳区弘燕东路山水文园东园A12号(美协展览部)
联 系 人:孟维明(市体育局)13911996510 87244902
安世明(市美协) 13693356815
柳 妍(市美协) 66035942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美术家协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美术家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