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文联)是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北京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皆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市文联的任务是团结北京市文艺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市文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推动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活动的开展;办好文联所属文艺报刊;发现和培养文学艺术人才,不断壮大文联所属文艺队伍;表彰奖励各种优秀的创作、表演、研究、教学及其他艺术成果;不断提高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和艺术质量。
第五条 北京市文联对各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对各区县文联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承办各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组织市文联或有关体会员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推动并加强全市文学家、艺术家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文艺交流;积极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学家、艺术家的联系和友谊。
第七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同各国文艺团体、文学家、艺术家的友好往来,为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中外文化交流而努力。
第八条 北京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一切民主权利,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到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沟通文艺界同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民主协商和对话渠道,认真负责地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并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 北京市文联视需要和可能兴办文化设施,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会及区、县文联按确定的名额推选。
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地民主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文艺家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文艺家协会理事会及区、县文联按确定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推举。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由文联主席、副主席、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北京市文联主席团。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并按精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理事会聘请文联顾问若干人。
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和必要的组织手续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每年举行1—2次,由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北京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