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文联)是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及市属各局、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北京市文联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是BFLAC。
第二条 北京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北京市市属各局文联和产业文联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市文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首都文艺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市文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加强文艺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推动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的开展;办好文联所属报刊等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表彰奖励各种优秀的文艺创作、表演、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及优秀人才。
第五条 北京市文联对各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对各区、县文联及各局文联、产业文联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承办各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组织市文联或有关团体会员联合举办各项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推动并加强首都文艺家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文艺交流;积极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家的联系和友谊。
第七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同各国文艺团体、文艺家的往来,为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中外文化交流而努力。
第八条 北京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沟通文艺界同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认真负责地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并与党、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文化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 北京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人选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协商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或有关方面的代表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则实行自然替换——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领导人为接替人选,或由市文联商有关方面确定其新的代表做理事人选,并报北京市文联主席团备案。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但仍可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由文联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文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北京市文联主席团。文联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联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代表大会;其解释权属北京市文联主席团。